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实施锂电池及相关材料的出口管制

根据XM外汇官网APP的商务署实施锂报道,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于10月9日发布公告,部海决定对锂电池及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。关总关材管制这一措施是电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等相关法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,得到了国务院的及相批准。出口管制将自2025年11月8日起生效,出口并将更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。商务署实施锂

公告内容包括:

一、部海锂电池相关物项

(一) 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,关总关材管制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/kg(参考税则号:85076000)。电池

(二) 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及相设备,包括卷绕机、出口叠片机、商务署实施锂注液机、部海热压机、关总关材管制化成分容系统及分容柜。

(三) 生产上述锂电池所需技术。

二、正极材料相关物项

(一) 密度大于等于2.5 g/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/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(参考税则号:28429040)。

(二) 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,包括镍钴锰氢氧化物(参考税则号:28539030)和镍钴铝氢氧化物(参考税则号:28539050)。

(三) 富锂锰基正极材料。

(四) 制造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,包括辊道窑、高速混料机、砂磨机及气流粉碎机。

三、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

(一)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。

(二) 人造与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。

(三) 制造石墨负极材料的设备,包括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及连续造粒釜。

(四) 石墨化设备,如箱体炉、艾奇逊炉等。

(五) 包覆改性设备,包括大容量融合包覆设备、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。

(六) 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和技术。

出口商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,且需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。若涉及管制物项,需在报关单中注明;如不属于管制物项,但接近的参数与指标也需明确说明。海关将对填报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查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将被暂停放行。

公告将于2025年11月8日起生效,并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进行更新。

商务部和海关总署

2025年10月9日

本文选自“商务部”官网,编辑:刘家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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